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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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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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部署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從2016年7月起,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均應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審查標準方面,明確規定,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對照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4個方面共18條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經審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要求后出臺。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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