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仕大仇得報?阿里巴巴因“2選1”被罰182億元
? ? ? ? ? ? ? ? ? ?本文來源: 《電器》雜志 作者: 于昊,由 電小二 整理編輯!轉載請注明來源!
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告,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罰金額高達182.28億元。
這是天貓淘寶近年來屢遭包括格蘭仕等企業舉報之后,遭到的嚴厲處罰。
通告顯示,2020年12月起,市場監管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對阿里巴巴涉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開展了調查。在經過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對其他競爭性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廣泛開展調查取證;對本案證據材料進行深入核查和大數據分析;組織專家反復深入開展案件分析論證;多次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后,于2021年4月6日向阿里巴巴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
市場監管總局官方網站通告
阿里巴巴被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調查過程中,阿里巴巴提出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份額的指標多元且不統一,不能以單一指標推定當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臺服務市場高度依賴信息技術發展,第三方支付和社會化物流等快速發展,大大降低了行業準入門檻,新競爭者持續進入并快速發展;三是新興平臺的發展使經營者銷售渠道多元化,對單一平臺的依賴性有限,降低了經營者的遷移成本。
但市場監管總局最終認定阿里巴巴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理由一是當事人的市場份額超過50%,二是相關市場高度集中,三是阿里巴巴具有很強的市場控制能力,三是阿里巴巴具有雄厚的財力和先進的技術條件,五是其他經營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賴當事人,六是相關市場進入難度大,七是阿里巴巴在關聯市場具有顯著優勢。
其中在很強的市場控制能力認定上,市場監管總局調查認為,一方面阿里巴巴具有控制服務價格的能力。當事人在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商業談判中,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規定交易傭金費率和年度營銷推廣費支出水平,平臺內經營者談判能力較弱。第二,阿里巴巴具有控制平臺內經營者獲得流量的能力。阿里巴巴通過制定平臺規則、設定算法等方式,決定平臺內經營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臺展示位置,從而控制平臺內經營者可獲得的流量,對其經營具有決定性影響。第三,阿里巴巴具有控制平臺內經營者銷售渠道的能力。阿里巴巴經營的淘寶和天貓平臺商品交易額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商品交易總額中占比超過50%,是經營者開展網絡零售最主要的銷售渠道,對經營者具有很強影響力。
2選1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處罰書顯示,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為限制其他競爭性平臺發展,維持、鞏固自身市場地位,濫用其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行為,通過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和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等方式,限定平臺內經營者只能與當事人進行交易,并以多種獎懲措施保障行為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采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二選一”要求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采取措施保障“二選一”的做法很有講究。阿里巴巴一方面通過流量支持等激勵性措施促使平臺內經營者執行“二選一”要求,另一方面通過人工檢查和互聯網技術手段監控等方式,監測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者參加促銷活動情況,并憑借市場力量、平臺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對不執行當事人相關要求的平臺內經營者實施處罰,包括減少促銷活動資源支持、取消參加促銷活動資格、搜索降權、取消在平臺上的其他重大權益等。這些處罰措施大幅降低消費者對被處罰平臺內經營者的關注度,對其正常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時具有很強的威懾效果,使得更多平臺內經營者不得不執行阿里巴巴提出的“二選一”要求。
阿里巴巴認罰
行政處罰書明確,阿里巴巴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者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形成鎖定效應,以減少自身競爭壓力,不當維持、鞏固自身市場地位,背離平臺經濟開放、包容、共享的發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損害了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削弱了平臺經營者的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阻礙了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因此,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處以其2019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
對于這一行政處罰,阿里巴巴第一時間在其官方微博發布公告,稱“誠懇接受、堅決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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