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稱為惠州市正牛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法萊斯電器有限公司、極陶家居用品(江蘇)有限公司公司生產的3批次電熱水壺不合格。
不合格項目為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條的試驗)。生產廠家沒有嚴格執行對來料的檢驗,沒有充分考慮產品的標準要求,導致非正常工作不能達到國家標準要求。本次不合格現象表現為電熱水壺不能完成19.102標準條款規定的100次循環測試,出現發熱元件損壞故障。該項目不合格,說明電熱水壺的產品質量不可靠,在用戶使用過程中隨時發生異常故障,存在著火危險及發生觸電事故等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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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為惠州市正牛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法萊斯電器有限公司、極陶家居用品(江蘇)有限公司公司生產的3批次電熱水壺不合格。
不合格項目為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條的試驗)。生產廠家沒有嚴格執行對來料的檢驗,沒有充分考慮產品的標準要求,導致非正常工作不能達到國家標準要求。本次不合格現象表現為電熱水壺不能完成19.102標準條款規定的100次循環測試,出現發熱元件損壞故障。該項目不合格,說明電熱水壺的產品質量不可靠,在用戶使用過程中隨時發生異常故障,存在著火危險及發生觸電事故等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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