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明確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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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發布了《關于明確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所謂“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是指以溫室氣體排放量化為基礎,對產品、管理體系、服務等實施碳相關認證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發布,由取得相應認證領域批準資質的認證機構自行制定或獲得授權實施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適用于《通知》。依據相關溫室氣體量化標準,僅對組織、產品、項目等的排放量進行核算與驗證的活動(如溫室氣體排放/減排報告、碳盤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屬于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范圍。
根據認證目的與需求不同,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分為碳減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類。每類均涉及產品認證、管理體系認證和服務認證。
在內容要求上,《通知》明確規定,除了需要包含適用范圍、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等通用要求外,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須要滿足碳減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各類別的特殊要求。其中,碳減排/清除類應當包括對認證對象制定科學合理的減排基準線的描述,以及確保減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碳披露類應當包括規范指導企業建立確保披露的相關信息具備持續符合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夠實現持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管理措施;碳中和類應當包括遵照以自主碳減排策略為主,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再通過碳抵消方式中和無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則。
此外,認證機構備案直接涉碳類認證規應滿足國家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原則:一是不得違反我國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以及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針;二是不得違背各行業碳減排、碳清除、碳披露、碳中和的發展需求,以及產業鏈、供應鏈低碳化轉型要求;三是不得與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產品碳標識認證、碳相關管理體系認證、碳相關服務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要求相抵觸或雷同;四是不得違反其他有關涉碳法規和標準規定。
各認證機構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開展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工作。對于已經備案的認證規則要認真開展自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認證規則應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統一上報平臺注銷,同時對已發出的相關認證證書作出注銷或撤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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