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再審宣判:三罪變一罪,刑期降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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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做出了公開宣判。一紙再審判決,讓10余年前的顧雛軍案重新走入大眾視野。
原審判決,十年有期徒刑+680萬元罰金
2008年1月30日,已經案發近3年的顧雛軍案迎來一審宣判。根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660萬元,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680萬元。同案被告人姜寶軍、張宏、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也因此案獲罪。
一審宣判后,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至此,轟動一時的顧雛軍案,以顧雛軍獲刑十年,并處罰金680萬元,畫上了休止符。
再審改判,三罪變一罪+刑期五年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顧雛軍的申訴,提審此案。再審程序的啟動,也讓顧雛軍案再次成為行業和輿論關注的熱點。
歷時4個多月,今日,最高法對顧雛軍案做出了再審判決。判決針對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分別梳理了顧雛軍案的事實,并重新對涉案人員進行了定罪量刑。其中,原審中與“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關的判決均被撤銷。
就“虛報注冊資本”,最高法認為,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存在,但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系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使公司的資本總額發生減損,而且,由于本案偵查期間公司法已經對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比例的上限作出了修改,由原來的20%提高至70%,使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占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的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就“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最高法認為,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經達到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該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證據裁判原則,依法不應追究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的刑事責任。故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嚴友松、晏果茹、劉科的行為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就處罰最重的“挪用資金”,最高法將其拆分為兩個部分對事實進行了重新認定。
對于“涉及科龍電器的2.5億元和江西科龍的4000萬元”的部分,最高法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未經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龍電器的巨額資金歸個人使用,注冊成立個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購揚州亞星客車等其他上市公司,不僅侵害了科龍電器的企業法人產權,損害了廣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對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予以懲處。故此,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2.9億元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正確。
對于“涉及揚州亞星客車的6300萬元”的部分,最高法認為,原審被告人姜寶軍未經揚州亞星客車董事會討論決定,擅自將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挪用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存在,但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指使姜寶軍挪用資金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無證據證實姜寶軍在挪用資金過程中謀取了個人利益。故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同時,最高法再審判決指出,在挪用2.9億元資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單位數額巨大的資金歸個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是,鑒于本案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可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由于原審對于“涉及揚州亞星客車”部分的事實認定存在錯誤,最高法將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為五年。
根據上述再審判決可以看出,顧雛軍案原審中存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錯誤,撤銷了原審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判決,為相關人員翻案,讓顧雛軍從原審的“三罪”變為僅“一罪”,但是也再次認定了顧雛軍及相關人員挪用資金的事實。
事隔14年,顧雛軍案終于畫上句號。截至《電器》記者發稿,顧雛軍并未對再審判決公開發聲。基于再審判決,顧雛軍等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而已執行罰金將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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