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 ? ? ? ? ? ? ? ? ?本文來源: 《電器》雜志 作者: 理想,由 電小二 整理編輯!轉載請注明來源!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聯合修訂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于2021年7月8日正式印發。此次修訂圍繞“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著力強化制度剛性約束,對細則進行了系統修訂。
《實施細則》共7章31條,分為總則、審查機制和程序、審查標準、例外規定、第三方評估、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與《實施細則(暫行)》(6章26條)相比,修改21條,保留2條,新增8條。
該細則提出,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
根據解讀得知,此次修訂的《實施細則》主要體現出三大亮點。一是統籌力度更大。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強化部際聯席會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聯席會議職能作用,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原則上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建立聯席會議辦公室主動審查機制,提升政策措施審查效能,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動制度落地落實。
二是審查標準更高。緊緊盯住決策部署不到位的堵點和企業反映的痛點,全面細化審查標準,重點關注妨礙平等便利退出市場、以獎補方式變相指定交易和實行地方保護、影響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等企業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將強制企業轉讓技術、強制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給予特定企業優惠政策、設置不合理項目庫資格庫等具體情形納入審查標準,進一步健全審查范圍、例外規定等基本規則,及時彌補規則空白和漏洞,扎實扎緊扎密制度的籠子,切實增強審查制度的系統性和針對性。
三是監督考核更嚴。充分發揮督查抽查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明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牽頭組織政策措施抽查,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多發的行業和地區,進行重點抽查。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本地區政策措施抽查機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考核制度,做到發現問題和推動解決并重,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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