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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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正式施行,于2017年、2019年進行了兩次修訂。作為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的基礎性法律,在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的層出不窮,利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實施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亟待規制。
為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12月啟動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工作。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完善數字經濟反不正當競爭規則,規范治理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出現的擾亂競爭秩序的行為。修訂草案結合數字經濟領域競爭行為的特點,針對數據獲取和使用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算法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阻礙開放共享等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考慮到數字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復雜性,規定了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考量因素,增強制度的可預期性和執法的規范性。此外,還規定了平臺經營者加強競爭合規管理的責任,推動反不正當競爭的社會共治。
第二,針對監管執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現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補充完善。一是完善商業混淆條款,結合執法實踐需要,補充構成商業混淆的標識類型,增加自媒體名稱、應用軟件名稱等;將銷售混淆商品,以及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納入規制范圍,并區分主觀故意,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在商業賄賂條款中,對受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三是細化虛假宣傳條款,對商業宣傳的行為類型作出描述,為執法實踐中區分商業宣傳與廣告提供參考;加大對組織幫助虛假宣傳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禁止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構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四是加強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國家推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自我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一體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五是將指使他人實施商業詆毀的行為納入規制范圍。
第三,填補法律空白,新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一是新增損害公平交易行為,強化對中小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考慮到當前監管實踐中,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或者不當擴大競爭優勢,對交易相對方,特別是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造成中小企業創業難、經營難,嚴重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阻礙創業創新。草案對目前較為典型的損害公平交易行為進行類型化,列舉了“二選一”、強制搭售等六類行為,并在附則中對如何判斷“相對優勢地位”作出指引。二是新增惡意交易行為,針對故意實施惡意交易,觸發其他經營者受到相關規則懲戒,從而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進行歸納列舉,予以禁止。
第四,按照強化反不正當競爭的要求,完善法律責任。一是對損害公平交易、實施惡意交易,以及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新增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二是增設了部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混淆行為,仍銷售混淆商品,或者故意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的,設定了行政處罰;對商業賄賂中收受賄賂的行為增加了處罰等。三是科學調整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根據執法實踐需要,為確保過罰相當,降低了虛假宣傳的處罰下限;同時,對實施損害公平交易及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嚴重損害公平競爭秩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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